津教委〔2014〕8号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
第三条 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初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初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五条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均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为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市教委对其延用的全国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初中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的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入,需提供居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到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登记,由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 初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第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八条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出学生学籍档案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休学、复学、出国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初中学生休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药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同意,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五条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五章 其他学籍变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初中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初中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学生升级采取直升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对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三条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和学校颁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教育处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78/A06/gongzuo/s8252/s8259/tnull_174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