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家电下乡政策

 

 

国家家电下乡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

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

一项重要举措,自

2009

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

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

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

3500

冰箱(含冰柜)

2500

元,手机

1000

元,洗衣机

000

元,壁挂式空调

2500

元,落地式空调

4000

储水式电热水器

1500

元,燃气热水器

2500

元,太阳能热水器

4000

3500

元,微波炉

1000

元,电磁炉

600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

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

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

13%

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负

20%.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

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

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

12”

汶川地震

个重灾县,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

山东、

青岛、

河南、

四川等

划单列市)执行到

2011

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

庆、陕西等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

2008

日开始,执行到

2012

月底。其余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

2009

日开始,执行到

2013

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

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

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

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

等内容

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原文链接:https://wenku.baidu.com/view/eef5a830f2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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