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吴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邹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侵害申请人名誉权的消息、图片和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决定对手机微信中朋友转发的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侵害申请人名誉权的消息、图片和评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指派公证员茅某某、公证员助理徐某某具体承办。
公证员茅某某、公证员助理徐某某首先查验了申请人的手机用户信息。申请人向公证人员出示了其上午9时55分交纳话费后收到的手机短信和在移动公司电脑上拍摄的用户信息。随后,公证员茅某某要求吴某某用其携带的手机拨打公证员的手机,显示其手机号码为:XXX,该号码与吴某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和用户信息中显示的吴某某的手机号码一致,茅某某随即截图1张。
10时18分开始,吴某某在公证员茅某某和公证员助理徐某某的面前,用其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点击微信右下角的“我”,显示微信注册人名称为:“吴某某”,微信号为:XXXX,吴某某随即截图1张;
二、点击下面的“微信”,找到“三妹”的聊天记录,点击“三妹”的头像,显示“三妹”的详细资料,返回聊天记录,看到其中有一张截图,点击该截图,显示为“邹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该消息上面为文字内容,下面有八张图片。对上述操作吴某某依次截取图片共3张。
三、用上述相同的操作方法,找到了“珊珊”聊天记录中“玲玲”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5张;找到了“汤某某”聊天记录中“玲玲”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3张;找到了“刘某某”聊天记录中“玲玲”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4张;找到了“牛某某”聊天记录中“玲玲”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3张;找到了“舅妈”聊天记录中“邹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3张;找到了“夏日之恋”聊天记录中“玲玲”在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评论,依次截取图片共4张。
四、依次点击微信下方的“通信录”,“新的朋友”,“添加手机联系人”,找到并点击“邹某某”的头像,显示手机联系人“邹某某”的微信名称为“玲玲”,点击“查看”,显示来源“来自手机通信录15XX”,对上述操作吴某某依次截取图片共5张。
五、吴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登录公证处电脑中的Windows微信,将刚才截屏的图片发送到“文件传输助手”,公证员茅某某将上述图片保存到电脑桌面的文件夹。
之后,公证员助理徐某某截取公证处电脑上Windows微信和“文件传输助手”图片各1张,并将上述所有截图分别打印一式四份。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公证员茅某某、公证员助理徐某某进行了全程监督,用数码相机共拍摄了8张现场照片,并制作一份《现场工作记录》经吴某某和公证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客观、真实。本公证书所附申请人手机微信截图共31张(详见附件一)与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内容一致;所附申请人手机短信和用户信息截图共2张(详见附件二)与申请人手机保存的图片内容一致;所附手机来电显示截图1张(详见附件三)为公证员茅某某截取,来电号码为申请人携带的手机号码;所附电脑截图共2张(详见附件四)为公证员助理徐某某截取,所附相机照片共8张(详见附件五),分别为茅某某、徐某某拍摄,上述截图和照片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附件:
一、申请人手机微信截图31张;
二、申请人手机短信和用户信息截图共2张;
三、手机来电显示截图1张;
四、电脑截图共2张;
五、相机照片共8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X月XX日
原文链接:http://www.xingguo.gov.cn/xgxxxgk/xg10926/202108/e22402cccdcb41a2b79fc80c500124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