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详细解读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和二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依据家政服务员职业活动特点,结合市场需求定位,家政服务员职业经科学规划,细分为三个工种,即母婴护理员工种,家务服务员工种和家庭照护员工种;强化专业性、适用性效果。
——标准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定位于专业技能人才, 二级/技师定位于知识技能型的管理型人才,各级别技能要求与知识要求逐级递进,由简到繁,由易至难,遵循高级别涵盖低级别原则。
——标准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进行了科学规划、突出时代特色, 即体现了职业活动的当前平均水平、阶段发展水平,亦体现职业发展趋势;知识要求强调系统性,促进从业人员向知识技能型转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政服务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 年版)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①
1.2 职业编码
4-10-01-06
1.3 职业定义
从事料理家务、照护家庭成员、管理家庭事务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
师。
——家务服务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母婴护理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家庭照护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不分工种。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期限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
工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200 标准学时。 
①本职业包含家务服务员、母婴护理员、家庭照护员等工种。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③ 或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①本专业:家政服务与管理,下同。
②相关专业:中职: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教育、幼儿艺术教育,护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
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临床医学、中医康复技术、食品营养与卫生、健   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   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下同
③本专业:家政服务员,下同。
④相关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早期教育;护理、营养与保健,下同。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5,且考评人员为 3 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9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20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考位不少于 15 个)。技能考核在母婴护理实操考核教室、养老护理实操考核教室、洗烫清洁实操考核教室、烹饪实操考核教室、家电实操考核教室等场所进行现场实操考核或情景模拟操作考核,各实操考核教室考核工位不少于 3 个,并配置监控设备、投影仪、播放设备等配套设施和设备。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爱岗敬业,主动服务;
(3)尊老爱幼,谦恭礼让;
(4)崇尚公德,不涉家私。
2.2 基础知识
2.2.1 礼仪常识
(1)言谈举止。
(2)仪容仪表。
(3)社会交往礼仪。
(4)家庭人际关系。
2.2.2 择业与就业
(1)择业技术方法。
(2)就业技术方法。
(3)家政服务素养。
2.2.3 安全常识
(1)安全服务常识。
(2)安全防护常识。
(3)安全救护常识。
2.2.4 卫生常识
(1)膳食卫生常识。
(2)服务卫生常识。
(3)居家卫生常识。
(4)环境保护常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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